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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法过程中,对于发现的可疑产品,如泡菜、肉制品等初级加工产品,当需要通过送检获取其违法添加的信息时,执法人员往往会想到甲醛和吊白块。我所在的食药监局领导就是这种思路,经常检验可疑样品的甲醛和吊白块(甲醛合次硫酸氢钠),以及瘦肉精等其他的添加剂。
这种思路从执法的角度来说是比较严谨的,甲醛多见于肉制品尤其是水产品,以及其他初级加工食品的防腐“保鲜”,而甲醛次硫酸氢钠多见于初级加工食品的漂白、防腐、增强韧性,可以说两者的添加目的性和范围有一部分交叉,也有一部分的不相关。如果说只添加了其中一种物质,那么同时检测这两种物质,常理上说应该只能检测出添加的那种物质(甲醛或者吊白块),这个假设是基于现在的客观检测能够精准的定性定量。下面我把这个假设叫做“假设A”。
我的局领导在遇到可能存在甲醛或吊白块时,就让我去送检并检测这两个项目。我仔细研究了检测机构(某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实验室)的甲醛检测方法:GB/T21126-2007小麦粉与大米粉及其制品中甲醛次硫酸氢钠含量的测定;SN/T1547-2011进出口食品中甲醛的测定液相色谱法。我发现两者的检测原理基本相同:吊白块的是在酸性条件(盐酸氯化钠溶液)下释放出样品中的甲醛,通过甲醛与二硝基苯肼反应生成显色的二硝基苯腙这一经典的醛基判断反应,并过HPLC来测定二硝基苯腙含量,标样是甲醛和二硝基苯肼的混合液(其实就是配制好的二硝基苯腙)。甲醛的原理是样品在衍生液(ph5的乙酸乙酸钠缓冲液混合二硝基苯肼)中萃取出甲醛(衍生液与甲醛反应生成二硝基苯腙,这个标准中没提到),萃取液过hplc测定,标样同样是甲醛和二硝基苯肼的混合液。
从检测方法上讲,吊白块比甲醛多一步在酸性环境下释放(水解)出甲醛的步骤,但是甲醛的检测方法中乙酸乙酸钠缓冲液的存在其实也算是酸性环境的处理。而且,吊白块检测方法中明确提到甲醛次硫酸氢钠含量以甲醛计。也就是说,我在这里提出“假设2”:上述吊白块和甲醛的检测方法是一样的,那么,要么是甲醛和吊白块同时检出而且量相同,要么是同时检不出。
看我提出的假设A和假设B,分别基于两个角度,但相互矛盾。我作为一个入行不久的食药监执法工作者,为了保证程序的合法性、领导的权威性和检测的客观性,只能是站在假设A的角度去办事(提出样品检测项目),在不完全确定的情况下也不敢跟别人提出假设B的想法。我在想,如果假设B客观成立的话,那么以后办案的时候只检测甲醛就行了(因为如果人家真的只加了吊白块没加甲醛而我们只送检甲醛那么检测报告上也应该会是甲醛含量高的),不管添加的是甲醛还是吊白块,在只能用检测报告作为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就直接以添加甲醛来定性。吊白块(甲醛次硫酸氢钠)本身就会在酸性储存条件下(食品中有其他酸性添加剂)释放出甲醛。
请各位业内专家讨论我提出的两个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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